由此可見,若裁定合法有效,則證明原審法院因違法審判、且拒不移送和讓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眼皮底下轉移走全部財產(chǎn)的損害后果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(同時也表明在超過了十年的追訴時效后再移送,就應追究法院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。)
如果該裁定不合法,如前所述,該院已沒有任何理由回避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,同時也是有意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枉法裁定。
事實上,無論黃金鳳等人的行為是否涉嫌詐騙犯罪,在目前情況下(即已經(jīng)超過了十年的追訴時效后),新安縣人民法院對[2010]新經(jīng)初字第83號案裁定駁回起訴,是極端錯誤的,同樣屬于枉法裁判。
首先是對審判監(jiān)督權的濫用。對于2012年已判決生效的案件,在11年后的2014年引用1998年的司法解釋作為再審時裁定駁回起訴的依據(jù)是錯誤的,或者說是一出戲弄法律的滑稽劇。
在民事責任上,黃金鳳等人理當承擔返還押金的義務。在已經(jīng)超過了追訴時效不能被追究詐騙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情況下,難道也不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嗎?!。實際上,黃金鳳等人已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,而法院卻裁定撤銷原判、駁回起訴。應該說此舉既免去了黃金鳳等人的民事責任,又不能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。玩法者該當何罪?
三、法院違法行為給確認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損失
根據(jù)上述因法院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,依照《國家賠償法》根據(jù)上述因法院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,依照《國家賠償法》第三十一條、最高院《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(試行) 》(法釋〔2013〕10號)第十一條第九、十、十五項等規(guī)定,洛陽中院及新安縣法院應對確認申請人的下列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:
1、能夠得以執(zhí)行因未依法采取執(zhí)行措施導致未執(zhí)行的損失(含能夠執(zhí)行到的遲延履行金)為55.85萬元(至2013年12月17日收到中止執(zhí)行的裁定止);
2、差旅費
岳陽至新安、洛陽、鄭州、北京至2014年2月底止共88次,1978天(催辦執(zhí)行和抵制、控訴違法行為上訪、申訴),已實際花費差旅費26萬余元。
3、誤工費
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底止,誤工費總額116090元。
4、違法執(zhí)行導致確認申請人上訪期間,露宿街頭、饑寒交迫從而染上和引發(fā)黃膽干炎、糖尿病等許多疾病的治療費等其他費用及其它損失100萬元。
直接損失合計在1934590元以上。兩級法院給確認申請人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損失,在中央有關部門數(shù)十次批辦下,直至2014年3月25日, 確認申請人才從市政法委拿到了區(qū)區(qū)11萬元,尚不足實際損失的零頭。
綜上所述,請求法院確認新安縣人民法院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[2010]新經(jīng)初字第83號案的審理、執(zhí)行過程中行為違法;并確認兩法院對確認申請人所造成的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1934590元,共同承擔賠償責任。
此致
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
申請人:
申請日期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