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青年報 2002-12-24
小學生在校與同學嬉戲打鬧,結(jié)果意外受傷。東城法院判令學校賠償孩子家長100元誤工費。
去年11月22日中午,某學校7歲學生任某在午餐后與同班同學張某一起回教室,兩人在追玩時,張某不慎將任某碰倒,致使其后腦部磕在講臺的地面臺階上受傷。任某父母認為,兒子是未成年人,在校期間因?qū)W校疏于管理,造成他受傷,故起訴至法院,要求被告北京市某學校賠償原告營養(yǎng)費300元、美發(fā)植發(fā)費1000元、精神損害賠償費600元、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誤工損失費100元,共計2000元整。被告則辯稱,學校在此事件中,并無過錯,故不同意賠償原告損失。
法院認為,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(yīng)當承擔民事責任。根據(jù)已查明的事實,原告是未成年學生,在被告學校就讀,學校理應(yīng)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,故原告在就讀期間受傷,學校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。為此,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法定代理人誤工損失費,理由正當,法院應(yīng)予支持。故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100元,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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