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青年報 2002-12-24
本報濟南12月23日電(記者鄭燕峰)山東濟南一“高考掮客”以幫助人家孩子上軍校為名,索要“活動費”3萬余元,結果事兒沒辦成,被對方告上法庭。近日,濟南市市中區(qū)法院一審判決,“掮客”退還活動費。判決書指出,原被告的行為是侵害我國教育制度公平性的行為,屬無效行為。
2000年8月,濟南市五金交化公司的劉某經(jīng)人介紹與濟南軍區(qū)某檢測中心的杜某認識。當時,劉的女兒剛剛參加完高考。劉訴稱:“談話中,說起我女兒上學之事,被告稱可以幫助上軍校,我未在意,后被告主動打電話與我聯(lián)系,稱其有濟南陸軍學院的名額,可以讓我女兒上軍校,我同意被告辦此事!
劉某說,杜某借為他女兒辦理上軍校為名,分3次索要現(xiàn)金3.5萬元。劉先生向法庭出示了被告杜某出具的3張收條。收條上分別載明“上軍;顒咏(jīng)費兩萬元”、“上軍校報名費及其他費用1萬元”和“上軍校買分數(shù)5000元”。
劉某稱,杜后來又以其他理由向劉索要現(xiàn)金3700元!氨桓娉兄Z辦不成全額退款,直到2000年底,他也未辦成!眲⑾壬f:“我女兒因寄托于被告辦理上軍校之諾言,超過山東建筑工程學院錄取報到期限而失去了上學的機會!
杜某在法庭上承認3張收條屬實,但對劉所說的另外3700元,他只承認收了500元,并稱為了孩子上學的事用于請客了。經(jīng)法庭調(diào)查,另外3200元是劉某在場的情況下,從他人處買了四幅字,而且劉自己也得到了一幅。法院認為,劉某要求被告返還3200元買字錢,不當,不予支持。
法院判決書特意注明:劉某和杜某的行為是侵害我國教育制度公平性的行為,如果行為的目的實現(xiàn),將侵害其他公民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機會的權利,因此該行為屬于無效行為。
法院認為,基于這種行為的無效性,杜某所收“活動費”、“報名費”、“買分費”等,在不能證明為劉某的女兒上“軍!笔乱艘呀(jīng)具體花費的情況下,應返還劉某。法院一審判決,杜某返還劉活動費1.7萬元,并支付遲延返還賠償金。
據(jù)了解,以“幫”別人子女上大學疏通關系為名索要、收受錢物之事并不新鮮,今年更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為學校招生的幌子,違法違規(guī)收費招生,擾亂了正常的招生程序。
12月22日,山東2002年高校招生總結會就指出,社會上違法違規(guī)招生的問題已經(jīng)引起了招生主管部門的重視。為凈化高考環(huán)境,山東省將出臺法規(guī)規(guī)范考試錄取程序。招生主管部門也告誡考生家長不要上“中間人”的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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